华鲁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一致行动人:
你们报送的《华鲁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关于以简易程序豁免要约收购山东新华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申请报告》及相关文件收悉。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56号)等有关规定,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核准豁免你们因通过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的证券交易而增持山东新华制药股份有限公司6,200,000股股份,导致合计持有该公司172,271,838股股份,约占该公司总股本的37.67%而应履行的要约收购义务。
二、你们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你们应当会同山东新华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