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它是中老年人的“致命杀手”,尤其在秋冬高发!

医颗葡萄 发布时间:2025-11-14 14:50 40次浏览
关键词:中老年

六、鼓励中小型药品批发企业开展专业化经营。推动部分企业向专业配送、专业化经营模式转型。对现有经营范围单一的药品批发企业实施监督检查时,与专业化经营范围无关的,可视同合理缺项。企业也可主动申请注销与专业化经营无关的经营范围。

七、引导“互联网+药品流通”规范发展。积极发挥“互联网+药品流通”在减少交易成本、提高流通效率、促进信息公开、打破垄断等方面的优势。引导“互联网+药品流通”规范发展,支持药品流通企业与互联网企业加强合作,按照“线上线下一致”的原则,规范药品零售连锁企业互联网交易服务,推广“网订店取”、“网订店送”等新型配送方式。

八、创新药品零售服务新模式。鼓励有条件的零售连锁企业承接医院、社区等医疗机构药房服务。支持发展专业药房,探索“药店+诊所”、中医(国医)馆等新型零售经营方式,培育新兴业态。鼓励药品零售连锁企业与社区养老机构合作,为老年患者提供用药服务,充分发挥执业药师在提高药品零售企业药品质量管理、指导患者合理用药等方面的作用。

九、推进药品经营企业首营资料电子化。鼓励行业协会组织企业搭建第三方信息技术平台,为药品经营企业提供首营企业、首营品种电子资质证明材料(不含特殊药品)。药品经营企业应当落实主体责任,第三方信息技术平台服务企业对进入平台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提供的电子资质证明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进行审核确认,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十、推行简政利企便民新举措。以满足群众安全便捷用药需求为中心,药品批发企业,可凭部队团级以上后勤(卫生)主管部门、企事业单位介绍信和药品研发机构的申请,经企业所在地市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同意后,向不对外开展医疗服务的部队基层单位销售药品(不含特殊药品及终止妊娠药品),向企事业单位销售用于职工防暑降温、防寒防冻以及药品研发机构所需药品。

药品零售企业无中药饮片经营范围,可经营滋补养生类中药材;有中药饮片经营范围,只经营定型包装中药饮片,不进行处方调配的,可不配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设备。

国家如在改革完善药品流通监管方面出台新的法律法规政策,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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