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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二级以上医院当设老年科

王环宇 医言小筑 发布时间:2020-10-23 18:50 255次浏览
关键词:

甘肃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网

生意社

10

22

日讯

各市(州)卫生局,厅直各单位,兰州大学第一、二医院,甘肃中医学院附属医院,各医院,各相关企业:

2012

年版《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公布后,为实现新增基本药物尽早供应各级医疗卫生机构,我省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的要求启动了

2012

版《国家基本药物目录》过渡期新增目录调整工作。目前,该项工作已结束,新增挂网品规价格已经省发改委备案。自

2013

10

20

日起全省将执行新的基本药物相关政策。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过渡期及过渡期基本药物采购目录

(一)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药政司《关于做好

2012

年版

<

国家基本药物目录

>

实施工作的通知》(卫药政发〔

2013

16

号),我省在新一轮

2012

年版基本药物集中招标工作结束前实行有关

过渡期

基本药物集中采购政策。

(二)根据《甘肃省实施

<

国家基本药物目录

>

2012

年版)过渡期工作方案》(甘药采发〔

2013

1

号),经过企业申请、资质审核、价格限定和备案等,

2012

年版新增基本药物过渡期调整目录形成,现已在甘肃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挂网采购。

(三)过渡期基本药物采购目录由

2

部分组成。一是

2011

年度基本药物采购目录;二是过渡期基本药物调整目录,共

988

个品规,其中

224

个品规限在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使用。另外,特殊管理和直接挂网药品,为麻精毒放等特殊管理类及采购困难等急救药品,共

24

个品规,不执行网上采购政策,继续按原采购方式采购。

(四)过渡期基本药物调整目录中同品规其他未获得挂网资格的药品,不得作为我省基本药物中标结果使用和销售,不享受基本药物的相关政策规定。

二、医疗机构网上集中采购工作

(一)坚持网上集中采购,医疗机构必须通过网上采购基本药物,不得网下采购。应优先采购和使用

2011

年基本药物中标结果,过渡期基本药物调整目录药品采购作为必要补充。

(二)在过渡期内,各级医疗机构采购过渡期基本药物调整目录内药品不得超过基本药物采购总金额的

30%

(三)实行零差率销售的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和基层医疗机构,按挂网价采购销售药品;未实行零差率的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其采购价不得高于挂网价,挂网最高零售价以省发改委审定的价格为准,价格信息已在甘肃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公布,各级医疗机构参照执行。

(四)过渡期基本药物价格实行动态管理。同厂家同品规药品,凡中标价明显高于医疗机构正在执行的实际采购价的,经核实后按

从新就低原则

进行调整。

(五)采购周期为本通知下发之日起至新一轮基本药物中标结果产生,过渡期基本药物挂网结果及原所有中标结果自动废止。

三、过渡期基本药物配送

(一)为确保基本药物及时足量配送,尤其是确保基层配送供应,新增基药挂网品规月配送率需达到

85%

以上,否则,取消其挂网资格并按相关规定处罚。

(二)过渡期基本药物配送由挂网企业直接配送或自行选择经营企业配送。配送企业为

2009

年来历次招标中经资格审查入围的药品经营企业(除特别声明不参与本次基本药品配送的企业外),配送企业名单(见附件

4

)已导入交易系统,供生产企业、配送企业自由选择。

四、加强对网上集中采购工作的监督

(一)省、市、县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辖区管理职能加强对医疗机构和配送企业的监督,必要时会同相关部门开展对网下采购、使用非中标品种、擅自提高采购价、药款结算不及时等情况的监督检查。

(二)各地要充分利用甘肃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的功能,对挂网品种、中标企业、配送企业、医疗机构进行全程监控和有效管理,发挥其监管效能。对辖区医疗机构网上采购等情况进行及时通报。

(三)省卫生厅将对市(州)综合采购情况、医疗机构采购排名等情况进行不定期通报。

五、医疗机构实际采购价格核查

(一)为了确保本次新增调整目录品规价格合理,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至

2013

11

15

日,由各市、州卫生局负责收集新增挂网品规价格与医疗机构实际采购价格出入较大的品规价格数据,汇总加注意见后上报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直医疗卫生机构可直接上报。

(二)请各医疗机构及时向市州药采部门反馈价格数据并附购销证明(购货发票或入库单复印件),上报电子版和纸质版材料,纸质版须有主管院长签字并加盖公章;未提供购销证明材料的,不予受理。

六、其它

(一)由于本次限价挂网属于

2012

年版过渡期基本药物目录调整工作,有别于基本药物

招标

,因此,所有新增调整目录品规不再给企业发放

中标通知书

,医疗机构凭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信息进行网上采购。

(二)各市(州)卫生局、省直各医疗卫生机构应及时将过渡期基本药物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反馈给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联系电话:

0931-8813072

4818221

邮箱:

wstyzc@163.com

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畅家巷

34

号,邮编

730000

【附件】

附件一:

甘肃省

2012

年版新增基本药物调整目录

附件二:

特殊管理和直接挂网药品

附件三:

过渡期基本药物新增品规增补包装一览表

附件四:

已入围配送企业名单

甘肃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

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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