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物流产的禁忌主要包括妊娠期过长、异位妊娠、过敏体质、严重全身性疾病及生殖系统炎症等。
妊娠期超过49天者不适合药物流产。药物流产仅适用于终止早期妊娠,超过时限可能导致流产失败或大出血。异位妊娠患者使用药物流产可能引发输卵管破裂等危险情况,需通过超声检查排除。对米非司酮或米索前列醇过敏的人群应禁用,否则可能诱发严重过敏反应如喉头水肿。严重贫血、肝肾功能障碍、肾上腺皮质功能不全等全身性疾病患者,可能因药物代谢异常加重原发病情。活动性生殖系统炎症如阴道炎、宫颈炎未控制前施行药物流产,可能引起上行感染导致盆腔炎。
慢性疾病患者用药前需充分评估。高血压、心脏病等慢性病患者需在医生监测下谨慎使用,药物可能引起血压波动或心脏负担加重。长期使用糖皮质激素或抗凝治疗者存在出血风险增加的可能。哺乳期妇女应暂停哺乳,药物成分可能通过乳汁影响婴儿。年龄超过40岁的女性卵巢功能下降,药物敏感性可能降低且流产成功率下降。子宫形态异常的妇女如双角子宫、子宫肌瘤患者,药物流产后残留组织概率较高。
药物流产后需按医嘱复查超声确认妊娠组织排出完全,两周内禁止盆浴及性生活,观察出血量变化,出现发热、剧烈腹痛或出血超过月经量两倍应及时返院。术后建议补充铁剂和优质蛋白,避免剧烈运动,保证充足休息以促进子宫内膜修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