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数红斑狼疮患者在病情稳定期可以生育,但需严格遵循医生指导。生育可行性主要与疾病活动度、器官受累情况、用药安全性、孕前评估等因素相关。
病情稳定6个月以上是生育的基本条件,活动期妊娠可能加重狼疮肾炎或血液系统损害,需通过SLEDAI评分等指标评估。
合并肺动脉高压或重度心功能不全者禁忌妊娠,轻度肾脏受累者需监测24小时尿蛋白,孕前建议完成肾活检评估。
羟氯喹可继续使用,霉酚酸酯需提前3个月替换为硫唑嘌呤,糖皮质激素应调整为泼尼松等胎盘透过率低的剂型。
需筛查抗磷脂抗体和抗SSA/Ro抗体,阳性者需制定预防胎儿心脏传导阻滞及血栓的方案,建议多学科联合诊疗。
计划妊娠前3个月应完成专科评估,孕期需每4周监测补体及抗体水平,产后警惕病情复发,哺乳期用药需重新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