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孕超过28周通常不能打胎,胎儿此时已具备存活能力。我国法律规定终止妊娠需在孕期28周前进行,特殊情况需由医疗机构伦理委员会评估审批。
妊娠12周前可选择药物流产(如米非司酮片配伍米索前列醇片)或人工流产术(负压吸引术)。12-28周需采用引产术(如利凡诺羊膜腔内注射),手术风险随孕周增加而升高。孕早期终止妊娠并发症较少,包括术后感染、宫腔粘连等;孕中期引产可能出现胎盘滞留、产后出血等情况。各地对孕周限制执行标准可能存在差异,经济欠发达地区可能缩短孕周上限。
生殖中心在24周后会进行胎儿存活能力评估,超早产儿救治存在较高风险。孕28周后除胎儿严重畸形或威胁孕妇生命等医学指征外,原则上禁止终止妊娠。有多次流产史者可能出现宫颈机能不全,增加后期保胎难度。辅助生殖技术受孕者需提供胚胎来源证明方可终止妊娠。
建议有终止妊娠需求者尽早到正规医疗机构就诊,完善超声检查明确实际孕周。流产后应注意休息两周,避免盆浴及性生活,遵医嘱使用抗生素预防感染。出现发热、腹痛或异常出血需立即复诊。流产后半年内应采取可靠避孕措施,为子宫内膜修复创造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