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斑狼疮患者怀孕需满足疾病稳定至少6个月、无重要脏器损害、免疫抑制剂调整至安全剂量、产科与风湿免疫科联合评估等条件。
系统性红斑狼疮需处于临床缓解期或低疾病活动度持续6个月以上,血清学指标如补体C3/C4、抗dsDNA抗体需正常范围,孕期复发概率较低。
心脏、肾脏、肺部等重要器官无活动性病变,尤其狼疮肾炎患者需肌酐清除率超过50ml/min,尿蛋白定量低于0.5g/24小时。
妊娠前需将甲氨蝶呤、来氟米特等致畸药物替换为羟氯喹、硫唑嘌呤等妊娠安全药物,糖皮质激素需控制在泼尼松≤10mg/日等效剂量。
需由风湿免疫科与高危产科医师共同制定监测计划,包括每月抗磷脂抗体、胎儿超声及脐动脉血流检测,预防子痫前期和胎儿生长受限。
建议孕前3个月开始补充叶酸,孕期定期监测血压和尿蛋白,避免阳光暴晒,出现发热、关节肿痛或水肿加重需立即就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