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统性红斑狼疮患者在病情稳定且无严重器官损害时,可以在医生指导下生育。生育可行性主要与疾病活动度、用药安全性、妊娠时机选择、多学科管理等因素有关。
病情稳定6个月以上且无肾脏、中枢神经受累者妊娠风险较低,需通过SLEDAI评分评估活动性,活动期妊娠可能加重狼疮肾炎或诱发子痫前期。
羟氯喹作为基础用药可全程使用,妊娠前需停用甲氨蝶呤、来氟米特等致畸药物,激素应调整至泼尼松≤10mg/日,免疫抑制剂需替换为硫唑嘌呤等妊娠安全药物。
建议选择病情缓解期受孕,孕前3-6个月完成药物调整,抗磷脂抗体阳性者需提前使用低分子肝素,孕早期需密切监测补体C3/C4及抗ds-DNA抗体水平。
需风湿科、产科、新生儿科联合随访,每4周评估尿蛋白和血压,中晚期每2周进行胎儿超声监测,合并抗SSA抗体阳性者需警惕新生儿狼疮。
建议孕前进行全面的生育风险评估,妊娠期间严格遵医嘱用药并定期监测,产后需警惕病情复发,哺乳期用药需选择泼尼松、羟氯喹等安全性明确的药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