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数红斑狼疮患者在病情稳定期可以生育,但需在医生严密监测下进行。红斑狼疮妊娠风险主要与疾病活动度、器官损害程度、药物使用等因素有关。
病情稳定6个月以上且无重要脏器损害时妊娠较安全。患者需定期复查抗dsDNA抗体、补体等指标,调整免疫抑制剂用量。
妊娠前需停用甲氨蝶呤、来氟米特等致畸药物,可换用羟氯喹、小剂量激素等相对安全药物控制病情。
妊娠期需每4周进行产科及风湿免疫科联合随访,监测胎儿生长、胎盘功能及子痫前期等并发症。
无并发症者可等待自然临产,出现病情活动或胎儿窘迫需提前终止妊娠,孕34周后建议在有新生儿抢救条件的医院分娩。
红斑狼疮患者备孕前应完成全面评估,妊娠期间保持低盐高蛋白饮食,避免日晒并保证充足休息,严格遵医嘱用药及复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