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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 24 种救命药医保可报销 70% 不设起付线

医言小筑 发布时间:2015-01-21 16:38 1266次浏览
关键词:

今年起,岛城城乡参保人享受统一的大病医疗救助待遇,

24

种特药、

2

种特材纳入大病医疗救助范围,支付比例为

70%

,定点特供药店范围也有所扩大。日前,青岛市人社局出台社会医疗保险大病医疗救助实施意见,进一步对大病医疗救助的条件范围、待遇资格、结算管理、医疗服务管理等做了具体规定。

不设起付线,特药特材报销

70%

青岛市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

,

在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统筹支付待遇基础上享受大病医疗救助待遇。根据《青岛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参保人在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和大病医疗保险待遇的同时

,

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下列住院、门诊大病医疗费用纳入大病医疗救助资金支付范围

:

符合条件的参保人使用特药特材发生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医疗服务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目录外治疗必需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医疗服务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目录最高费用限额以上治疗必需的医疗费用。

其中

,

特药特材救助不设立救助起付线

,

支付比例为

70%

;大额救助起付标准为

5

万元

,

一个年度内累计超出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支付比例为

60%

。抚恤定补优抚对象、低保和低保边缘家庭参保人不设大额救助起付标准。一个年度内大额救助最高支付

10

万元。另外,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家庭参保人在享受政策规定的特药特材救助和大额救助待遇基础上,按规定享受特殊医疗救助。

根据青岛新的医保政策,从

2015

年开始,青岛医保待遇实现城乡统筹,也就是说城乡参保人享受统一的大病医疗救助待遇。

26

种救命药、材纳入救助范围

特药特材主要指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医疗服务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目录外,重大疾病治疗必需、疗效显著、费用较高且难以使用其他治疗方案替代的药品或者医用材料。自

2015

年起

,

青岛市共有

26

种特药特材纳入大病医疗救助范围。

为方便广大参保群众,自

2015

年起

,

定点特供药店范围有所扩大。按照医药行业管理规定

,

定点特供药店须经生产厂商许可取得相关药品的物流代理权且药品配备到位才能进行销售。若要进一步了解定点特供药店及销售品种变化情况,市民可登录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方网站查询。已享有特药救助待遇的参保患者应根据各药店所拥有的品种确定本人的定点药店。

另外,市人社局提醒广大参保人,为引导参保患者使用疗效相当且价格相对较低的高值创新药品,市人社局对个别病种的靶向药救助设定了最高支付限额,参保患者在选择特药时应注意这方面的变化。

享特药特材救助

,

需责任医师评估

本次对特药特材救助待遇资格的申办程序进行了明确规定

:

参保患者要获得特药特材救助待遇资格

,

首先要获得相应病种的门诊大病待遇资格

,

并经责任医师临床医学评估。经责任医师临床评估符合条件的参保患者

,

持相关医疗文书

,

如住院病历、含有记录特药、特材治疗方案的门诊大病病历等

,

《青岛市大病医疗救助专家评估表》、本人门诊大病证等相关材料

,

并填写《青岛市大病医疗救助待遇申请表》

,

向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

大额救助待遇资格不需参保患者特别申请

,

由医疗保险信息管理系统平台汇总参保患者个人医疗年度内的医疗费用结算信息自动生成。

符合救助资格,待遇当日生效

为保障大病医疗救助制度平稳有序运行,市人社局对大病医疗救助的医疗服务管理作出明确规定。实施特药特材救助责任医师制度,责任医师应满足属于医疗保险服务医师、具有主治医师及以上职称、执业地点在二级及以上医院、在相关领域有较高专业技术水平等条件。市民可登录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方网站

(www.qdhrss.gov.cn)

查询责任医师名单。

同时,实施特药特材救助定点医疗制度,取得特药特材救助待遇资格的参保患者应选择其责任医师所在医院作为定点医院,接受责任医师提供的临床诊治服务。责任医师应对取得特药特材救助待遇资格的参保患者认真接诊,特药开药量原则上不超过

30

日用量。另外,实施大病医疗救助定点取药制度,取得特药特材救助待遇资格的参保患者应凭责任医师处方,在具备供药条件的特供药店中,选择一家作为其定点特供药店,一个医疗年度内原则上不予变更。定点医院、责任医师应为参保患者积极提供必要的医疗、护理等服务

,

为特药特材的临床使用创造便利条件。

2015

1

1

日起,市社保局在市南区福州南路

8

号社会保险大厦一层服务大厅,专门设立多个大病医疗救助服务窗口,面向全体城乡参保人受理特药特材救助待遇资格申请,对于符合条件的申请即时核准

,

相关待遇当日生效。

不纳入大病医疗救助范围的自费费用

1

、参保患者在非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或非规定的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

2

、参保患者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未按有关规定的要求及规范的方式方法录入医疗保险信息管理系统的医疗费用;

3

、特药、特材救助的救助对象违反定点取药制度,擅自在非指定的定点医药机构购取大病医疗救助准入的特药、特材品种而发生的费用;

4

、违规在非本人门诊大病定点医院发生的门诊大病费用;

5

、长期医疗护理发生的个人自费费用;

6

、普通门诊统筹、健康与慢病管理发生的个人自费费用;

7

、各类生活护理费

如空调费、取暖费、陪护费等

)

8

、主要起营养滋补作用的药品

包括国家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明确规定单方不予支付的名贵中药材

)

9

、特需医疗服务项目类

如点名手术附加费

)

10

、非疾病治疗项目类

如各种预防、保健性诊疗项目以及美容、非功能性整容

)

11

PET-CT

等范围外大型医疗设备进行的检查治疗项目;

12

、各种康复性器具;

13

、各种自用的保健、按摩、检查和治疗器械;

14

、各类器官或组织移植的器官源或组织源;

15

、各种科研性临床验证性的诊疗项目;

16

、在港澳台及其它国家发生的医疗费用;

17

、非医嘱发生的、超适应症、超量使用等违规医疗费用;

18

、准入协议约定的救助周期用量限额以上部分的费用;

19

、特药、特材品种最高支付限额以上部分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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